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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第161號,於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本平台就其部分條例(個人自用、非散發性用途 、非進口業務、非經營單位)內容摘錄如下,以供參考:
第七條
個人自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在下列規定數量以內的,海關予以免稅驗放:
(一)單行本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冊(份)以下;
(二)單碟(盤)發行的音像製品每人每次20盤以下;
(三)成套發行的圖書類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成套發行的音像製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第八條
超出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數量,但是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不屬於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有關進境物品進口稅的徵收規定對超出規定數量的部分予以徵稅放行。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對全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依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一)個人攜帶、郵寄單行本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品進境,每人每次超過50冊(份)的;
(二)個人攜帶、郵寄單碟(盤)發行的音像製品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0盤的;
(三)個人攜帶、郵寄成套發行的圖書類出版品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套的;
(四)個人攜帶、郵寄成套發行的音像製品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套的;
(五)其他構成貨物特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收發貨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依法申請退運其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
第十條
- 個人攜帶、郵寄進境的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准予進境。
- 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量進境,或以其他方式進口的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海關憑國家宗教事務局、其委託的省級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予以 徵稅驗放。
- 無相關證明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 散發性宗教類印刷品及影音製品,禁止進境。
結論(供參考):
個人攜帶、郵寄單行本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冊(份)、並不超過50冊(份)的,屬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將予以徵稅、放行。
資料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官網】
https://www.gov.cn/ziliao/flfg/2007-04/20/content_589295.htm